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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忧虑与困惑--会计集中核算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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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不清是其一。现行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在法律上就规定了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并要指定会计人员。同时,《会计法》还规定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有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职责,但没有直接代理单位会计业务的义务,而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明显缺乏法律基础。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一方面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与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对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处罚的责任主体。会计集中核算以后,由于“中心”的会计,工作上对“中心”负责,如果出现会计财务处理差错、单位会计信息失真、国家秘密泄露、财产物资流失、违法经济事项等问题,那么单位与“中心”,是一方责任还是双方责任?因此,在追究会计责任时,很难界定双方的责任大小,势必形成单位与“中心”的推诿扯皮。 会计监督弱化谓其二。财政部在贯彻《会计法》中,就如何加强会计监督专门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财政部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初衷,就是为了对单位的收支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但事实上实行集中核算后,这种监管职责却是不大可能实现。一方面是“中心”对单位监督的不可能。首先是撤销单位会计岗位,设立单位报账员,无异于是把单位经济业务重要的“知情人”(单位会计)撇在一边;二是虽然明确了单位报账员的责任,但由于其经济利益与单位直接挂钩,二者很容易形成一致,来“蒙骗”会计核算中心;三是“中心”的一个统管会计要负责一、二十个单位的会计核算,整天要忙于报账记账的具体事务,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去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另一方面是财政对“中心”监督的不现实。会计核算中心不仅要监督他人,同时也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而“中心”与财政部门同是一家,如何实施有效管理,难度很大,这无形中造成了财政监督的“保护地带”。由此可见,成立“会计核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从本质上讲很难实现其宗旨。 会计信息失真乃其三。加强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目的主要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从当前的“中心”运行模式来看,会计信息失真恐怕在所难免。 表现之一:收入不确定。由于各地区都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原来各单位会计与领导依法组织的收入与财政拨付的可用资金,对本单位可谓“了如指掌”,集中核算以后,单位的报账员由于不进行账务处理,根本不清楚单位的收入情况,报账员还得在单位领导、财政国库与“中心”之间奔波了解情况,且矛盾重重。 表现之二:支出不真实。“中心”通过报账员报来的单位单据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单据不合法,则予以退回,这样势必造成一方面已支的不能及时入账,另一方面单位与报账员有可能一起造假,以便让“中心”通过。 表现之三:资产账实不符。会计集中核算之后,单位仍有资产处置权,如果单位领导与报账员法制观念淡薄,或因工作疏忽而不向“中心”提供真实情况,“中心”将无法知晓各单位的资产处置情况,致使“中心”的账与单位实物不符。 上述三点,并非杞人之忧,笔者认为,无法无规是偏,有法不依则乱。在此提醒有关部门,在已经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同时,应谨慎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并努力加以完善,趋利避害,真正使财务会计核算改革走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江苏省泗阳县财政局·张同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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